3.1車輛通行證
注意事項:
一、每人以申請一張為限。團體請向受理單位繳費辦理。個人請至出納組繳費再至事務組辦理。
二、受理單位;教職員工(含兼任):總務處事務組、進修部及進修學校:進修部及進修學校、廠商:請先至出納組繳費再至事務組辦理(教職員工、專案教師、約聘僱人員(含行政助理)上網填報後由事務組統一造冊交出納組自薪資內扣繳)。
三、汽車通行證遺失者,申請補發工本費100元。
四、車輛進入校園時,請主動將汽車通行證應置於車輛左前檔明顯處,並依限速15公里以下行駛,凡汽車通行證車號與車牌不符合時,將嚴禁將車輛行駛入校。
五、機車通行證貼紙應黏貼於機車前擋風板上,以利警衛保全人員查核辨識。
六、汽機車通行證以一車一證為原則,不得轉借、偽造、虛報遺失..,經查獲取消申請人入校通行資格。
七、汽車通行證僅供申請人本人使用,如經查核不符,即沒收汽車通行證並取消原申請人入校通行資格。
八、汽機車通行證離職前或換車後需將舊通行證繳回總務處事務組註銷並不得轉讓。
九、汽車通行證申請人進入校園內必須遵守校園車輛管理規範,如有校內違規即依管理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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