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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說明一覽表(含非居住者未滿183天)

一、居住者:指同一課稅年度(不可跨年計算)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

所得種類

扣繳稅率

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固定薪資按5%或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填寫扶養親屬表)

1.非固定薪資、授課鐘點費、課程(研討會)專題講師費、出席費、一般審查費、指導費、新聘教師審查費、論文計劃口試費、博碩士資格考命題費等費用

5%

2.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

5%

3.各類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研究助理津貼

5%

執行業務報酬所得(所得代號9A或9B)

1.論文指導費、審稿費及教師升等審查費(9B)

10%

2.稿費、樂譜(曲)、專題演講費(9B)

10%

3.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9A)

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代號91)

1.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等值品)

10%

2.年終餐敘摸彩、員工自強活動之獎品

10%

退職所得(所得代號93)

凡個人領去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

6%

※備註:居住者每次給付應扣繳稅額未逾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需製作所得稅表。

 

二、非居住者:指外籍、大陸師生及本國人在台已除戶者,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本國人未除戶但一課稅年度未在台居住一天者。

所得種類

扣繳稅率

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無論金額多寡一律扣繳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18%

固定、非固定薪資、授課鐘點費、課程(研討會)專題講師費、出席費、一般審查費、指導費、新聘教師審查費、論文計劃口試費、博碩士資格考命題費等費用等。(98年度以前扣繳稅率為20%)

執行業務報酬所得(所得代號9A或9B)

20%

執行業務之報酬按給付額扣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於公眾場合之演講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代號91)無論金額一律扣繳20%

20﹪

1.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如禮券等)

2.年終餐敘摸彩、員工自強活動之獎品

其他所得(所得代號92)無論金額多寡一律扣繳20%

20﹪

※備註: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不得跨年計算):

1.各單位自行給付所得除薪資應代扣18%外,其餘應代扣20%,並製作所得稅表。

2.應檢附所得人簽收之領據、護照、居留證及入境紀錄資料影本,於給付所得隔日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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