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說明一覽表(含非居住者未滿183天)
一、居住者:指同一課稅年度(不可跨年計算)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
所得種類 |
扣繳稅率 |
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固定薪資按5%或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填寫扶養親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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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固定薪資、授課鐘點費、課程(研討會)專題講師費、出席費、一般審查費、指導費、新聘教師審查費、論文計劃口試費、博碩士資格考命題費等費用 |
5% |
2.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 |
5% |
3.各類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研究助理津貼 |
5% |
執行業務報酬所得(所得代號9A或9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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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文指導費、審稿費及教師升等審查費(9B) |
10% |
2.稿費、樂譜(曲)、專題演講費(9B) |
10% |
3.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9A) |
10%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代號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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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等值品) |
10% |
2.年終餐敘摸彩、員工自強活動之獎品 |
10% |
退職所得(所得代號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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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個人領去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 |
6% |
※備註:居住者每次給付應扣繳稅額未逾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需製作所得稅表。
二、非居住者:指外籍、大陸師生及本國人在台已除戶者,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本國人未除戶但一課稅年度未在台居住一天者。
所得種類 |
扣繳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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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無論金額多寡一律扣繳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
18% |
固定、非固定薪資、授課鐘點費、課程(研討會)專題講師費、出席費、一般審查費、指導費、新聘教師審查費、論文計劃口試費、博碩士資格考命題費等費用等。(98年度以前扣繳稅率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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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報酬所得(所得代號9A或9B) |
20% |
執行業務之報酬按給付額扣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於公眾場合之演講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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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代號91)無論金額一律扣繳20% |
20﹪ |
1.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如禮券等) 2.年終餐敘摸彩、員工自強活動之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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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所得代號92)無論金額多寡一律扣繳20% |
20﹪ |
※備註: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不得跨年計算):
1.各單位自行給付所得除薪資應代扣18%外,其餘應代扣20%,並製作所得稅表。
2.應檢附所得人簽收之領據、護照、居留證及入境紀錄資料影本,於給付所得隔日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