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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及相關函釋所提免稅所得項目

項目

法令依據

  1. 導師費

68.8.23臺財稅第 35839 號函

  1. 特支費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1. 獎勵進修研究、參加科學、職業訓練給予之研究考察 補助費、獎學金,並無比賽性質,只要甄審符合條件, 即給予獎金,則屬免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1. 大專校院學生領取生活學習獎助金。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1. 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1.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1. 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含入學考試試務人員各種工作費、命題、閱卷費、監考、車馬費等。系所自行辦理之試務工作費不適用免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款

  1. 執行職務差旅費、日支費、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 交通費、值班費等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財政部 74.05.29 台財稅第 1671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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