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捐贈之認定及收據載明事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79條規定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A.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B.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
(2) 實物捐贈之收據載明事項:依據衛福部102年12月2日衛部救字第1020171403號函略以:惟為免引發受贈者稅務申報爭議,建議於收據內可註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其可申報扣除金額,仍應以稅捐機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金額為準。」以免產生困擾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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