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組】114年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未填寫本表者,每月薪資所得超過40,020元者,依法代扣5%所得稅。
※有填寫本表者,每月薪資所得超過88,501元者,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代扣所得稅,未超過者則不需扣繳。
薪資所得 | 未填寫 | 已填寫 |
40,019以下 | 免扣 | 免扣 |
40,020~88,500 | 5% | 免扣 |
88,501以上 | 5% | 查表扣繳 |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114年若有更新,依國稅局更新版本適用)
另給付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說明,本校於114年1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各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超過起扣標準,免予扣繳,惟本校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另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本校在給付時應扣取5,000元(100,000元×5%)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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