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工程會公告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12日臺教秘(二)字第1130114927號函辦理。
二、有關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並依案件屬性,妥適訂定履約管理方式,詳如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函說明。
二、有關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並依案件屬性,妥適訂定履約管理方式,詳如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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