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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說明,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1. 軟體:例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 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1. 硬體:包括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

         例如:個人電腦智慧手機平板電腦電視牆電子看板

         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監視器網路攝影機網路通訊設備物聯網設備等

  1. 服務:資通服務如客服服務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雲端空間線上課程等

(二)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產品未汰換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1. 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2. 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3. 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4. 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2.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

二、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時,務必依「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查證,勿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三、建議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相關設備,避免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四、大陸廠牌清單整理:清單為目前已知但不僅限於清單內若無法確認時請廠商協助提供文件證明其非大陸廠牌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產品與服務範圍 備註
華為            Huawei 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無線網路分享器  
中興通訊   ZTE 電信裝置、行動電話和電信軟體  
海康威視   Hikvision 影像攝錄設備  
大疆            DJI 無人機  
普聯            TP-Link 路由器、網路交換器  
歐家控股   OPPO 智慧型手機  
小米            Xiaomi、mi 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虛擬實境設備、智慧手錶  
大華            Dahua 影像攝錄設備  
華三通信   H3C 路由器、交換器、無線網絡設備  
海能達 Hytera 通信設備  
中興通訊 ZTE 電信裝置、行動電話和電信軟體  
海信 Hisense 家用電器、電腦、通信設備  
維沃控股 vivo 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  
魅族科技 MEIZU 智慧型手機、軟體  
努比亞 Nubia 智慧型手機、軟體  
水星網路 Mercusys 網路設備  
糖果手機 SUGAR 智慧型手機、軟體  
真我 realme 智慧手機、IoT設備  
(無) TotoLink 路由器、網路交換器  
騰達 Tenda 路由器、網路交換器  
福斯康姆 Foscam 網路攝影機、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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