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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機關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一案
詳如附件
1131294548教育部來函.pdf
1131294548_1_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PDF
1131294548_2_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PDF
1131294548_3_衛生福利部函.PDF
1131294548_4_評選評分項目會議修正後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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