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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安衛組重要通知】:113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呼吸防護計畫訓練」訂於4月23日星期二舉辦,請同仁踴躍參加

113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呼吸防護計畫訓練」

一、 訓練對象:

     1.實習(驗)場所、實驗室負責人。

2.任職本校以來皆未曾參加職安教育訓練及三年以上未曾參加職安教育訓練之一般行政人員。

3.新進同仁。

          以上同仁請務必擇一場次參加!(名單如附件三)

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呼吸防護計畫訓練對象為使用呼吸防護具之實習(驗)場之相關人員。

5.對職業安全衛生有興趣教職員及學生。 

二、 研習時間、地點

          

三、 教育訓練資訊如附件一、二。

四、 依職安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對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未接受者,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

五、 再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規定: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對象為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17條第3項附表十四規定: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操作特殊性機械設備或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各增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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