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未填寫本表者,每月薪資所得超過40,020元者,依法代扣5%所得稅。
※有填寫本表者,每月薪資所得超過88,501元者,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代扣所得稅,未超過者則不需扣繳。
薪資所得 |
未填寫 |
已填寫 |
40,019以下 |
免扣 |
免扣 |
40,020~88,500 |
5% |
免扣 |
88,501以上 |
5% |
查表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