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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審退機關報送檔案銷毀目錄之相關函示

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12年4月19日檔徵字第1120001712號函辦理。
二、 有關該局審核機關報送檔案銷毀目錄,其揭示審退考量之原則如下:
(一)上級機關審核所屬送審文件業已提列諸多檔案不得銷毀及相關改進意見。
(二)送審檔案屬政治檔案者未為清查報送。
(三)已多次審復提列相同意見而仍未見改善。
(四)目錄編製品質不佳致無法判定存毀。
(五)送審檔案多數未屆保存年限等情。
三、 爰嗣後機關學校檔案銷毀送審作業,倘有上開情事,將逕退請修正及重新循序送審後,再轉該局核辦。
四、 檢附該局來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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