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文書處理注意事項
♦ 公文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並留意公文辦理時效,不得積壓、損毀、遺失。
1. 一般公文處理期限:最速件1日;速件3日;普通件6日。
2. 收到分辦來文,應先瞭解公文速別與要旨,並確認來文是否有時效性,須於期限內答復或處理,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3. 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應依輕重緩急,並均於規定時限完成,不得積壓。
4. 簽具意見,應力求簡明具體,尤應避免未擬意見或僅用「陳請核示」、「文存」或「依函辦理」等字樣,規避責任。如無須答復或辦理之普通文件,得視必要敘明案情簽請存查,遇重要或特殊案件,承辦人員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示或當面請示後,再行簽辦。
5. 承辦人對所經辦之公文,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確實掌握處理流程中各階段之時效,並適時提醒簽核流程之相關人員,避免已屆活動辦理期日,公文仍尚未決行,或於最後發文期日始辦理公文簽核,進而要求流程之相關人員儘速簽核決行之情形(影響本校權益或行政效率者,將列入專案檢討)。
6. 涉及會辦二個以上單位之公文,宜與相關單位商定原則後再行處理,避免公文往返而延誤時效,另會辦單位應確實掌握時效積極辦理,於請假或公差時,設定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免積壓。承辦及會辦公文如逾時情形嚴重,經調卷分析,查核確屬無正當理由者,列入專案檢討。
7. 經辦文件應依規定期限辦結,承辦人對不能如期辦竣之案件,應於預定結案日期屆滿次日前,辦理公文展期申請,經相關主管核定後送文書組展期。
♦ 公文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或簽名,並註明時間。(例如:11月8日16時,註記為1108/1600)(文書處理手冊第 20 點第 8 項)。
♦ 文書處理之過程中,均應使用公文夾,並以公文夾顏色做為處理速度之識別。公文夾的應用,應與夾內的文書性質相稱,最速件的使用比例應予適當控制。
1. 紅色:用於速件/最速件,如有辦理期限,應於公文夾上註明處理期限等相關訊息,以利各單位辨識。
2. 藍色:用於普通件。
3. 黃色:用於機密件。
♦公文陳核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0點及各單位之「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文書核決應視其性質並依分層負責規定,依初核者(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覆核者(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會核者(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及決定者(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等逐級陳核程序辦理,應避免越級陳核及漏會之情形。例如:未依分層負責表陳核至一層決行;未依逐級陳核程序,越級至校長核決;漏會與公文有關之主管人員會核。
♦承辦人員處理公文,其負責保管業務有關之參考資料,應於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 各單位處理含個人資料時,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審慎處理,不得私自蒐集或洩漏業務資訊。
1. 內部傳遞或與其他機關交換個人資料時,應選擇可靠且具備保密機制之傳遞方式,公文附件如涉及個人隱私資料,建議採遮掩局部資料,不致洩露個資為原則。
2. 個人資料未能遮掩處理時,建議公文以紙本方式傳遞,於實體文件封袋加上彌封,並對公文流向加以紀錄備查。
♦依行政院「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CNS-15251)實施計畫」電子公文附件可編輯文件應使用ODF文件格式,非可編輯文件則採用PDF文件格式,電子公文系統對外發文(令、函、書函、開會通知等)之附件,請勿使用商用文件格式,後續電子公文系統對外發文將採阻擋商用格式(如:doc、docx、ppt等)方式進行限制。
♦當日需電子交換之公文,請先來電告知並最遲於下班前傳送至文書組辦理。
♦當日需掛號寄出之紙本公文,請先來電告知並最遲於下午四時前傳送至文書組辦理,俾利預留作業時間(文書組郵局交寄掛號公文時間為下午四點,如不及於四點傳送,請先來電本組協調延後郵寄時間),逾時傳送仍可繕發公文,請發文單位自行郵寄。
1. 一般公文處理期限:最速件1日;速件3日;普通件6日。
2. 收到分辦來文,應先瞭解公文速別與要旨,並確認來文是否有時效性,須於期限內答復或處理,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3. 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應依輕重緩急,並均於規定時限完成,不得積壓。
4. 簽具意見,應力求簡明具體,尤應避免未擬意見或僅用「陳請核示」、「文存」或「依函辦理」等字樣,規避責任。如無須答復或辦理之普通文件,得視必要敘明案情簽請存查,遇重要或特殊案件,承辦人員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示或當面請示後,再行簽辦。
5. 承辦人對所經辦之公文,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確實掌握處理流程中各階段之時效,並適時提醒簽核流程之相關人員,避免已屆活動辦理期日,公文仍尚未決行,或於最後發文期日始辦理公文簽核,進而要求流程之相關人員儘速簽核決行之情形(影響本校權益或行政效率者,將列入專案檢討)。
6. 涉及會辦二個以上單位之公文,宜與相關單位商定原則後再行處理,避免公文往返而延誤時效,另會辦單位應確實掌握時效積極辦理,於請假或公差時,設定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免積壓。承辦及會辦公文如逾時情形嚴重,經調卷分析,查核確屬無正當理由者,列入專案檢討。
7. 經辦文件應依規定期限辦結,承辦人對不能如期辦竣之案件,應於預定結案日期屆滿次日前,辦理公文展期申請,經相關主管核定後送文書組展期。
♦ 公文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或簽名,並註明時間。(例如:11月8日16時,註記為1108/1600)(文書處理手冊第 20 點第 8 項)。
♦ 文書處理之過程中,均應使用公文夾,並以公文夾顏色做為處理速度之識別。公文夾的應用,應與夾內的文書性質相稱,最速件的使用比例應予適當控制。
1. 紅色:用於速件/最速件,如有辦理期限,應於公文夾上註明處理期限等相關訊息,以利各單位辨識。
2. 藍色:用於普通件。
3. 黃色:用於機密件。
♦公文陳核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0點及各單位之「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文書核決應視其性質並依分層負責規定,依初核者(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覆核者(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會核者(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及決定者(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等逐級陳核程序辦理,應避免越級陳核及漏會之情形。例如:未依分層負責表陳核至一層決行;未依逐級陳核程序,越級至校長核決;漏會與公文有關之主管人員會核。
♦承辦人員處理公文,其負責保管業務有關之參考資料,應於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 各單位處理含個人資料時,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審慎處理,不得私自蒐集或洩漏業務資訊。
1. 內部傳遞或與其他機關交換個人資料時,應選擇可靠且具備保密機制之傳遞方式,公文附件如涉及個人隱私資料,建議採遮掩局部資料,不致洩露個資為原則。
2. 個人資料未能遮掩處理時,建議公文以紙本方式傳遞,於實體文件封袋加上彌封,並對公文流向加以紀錄備查。
♦依行政院「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CNS-15251)實施計畫」電子公文附件可編輯文件應使用ODF文件格式,非可編輯文件則採用PDF文件格式,電子公文系統對外發文(令、函、書函、開會通知等)之附件,請勿使用商用文件格式,後續電子公文系統對外發文將採阻擋商用格式(如:doc、docx、ppt等)方式進行限制。
♦當日需電子交換之公文,請先來電告知並最遲於下班前傳送至文書組辦理。
♦當日需掛號寄出之紙本公文,請先來電告知並最遲於下午四時前傳送至文書組辦理,俾利預留作業時間(文書組郵局交寄掛號公文時間為下午四點,如不及於四點傳送,請先來電本組協調延後郵寄時間),逾時傳送仍可繕發公文,請發文單位自行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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