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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

教育部112年2月20日臺教秘(二)字第1120017568號函

主旨: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請各機關依行政院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相關原則及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通案性規範辦理採購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後,於該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資訊登載一案,請依原函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2年2月9日標準三字第1125002785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確保遙控無人機資通安全,已對各公務機關使用之資通訊產品訂定相關原則;公共工程委員會亦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各機關學校如需採購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請依以下說明辦理:

(一)各公務機關完成汰換所使用或原採購大陸廠牌之遙控無人機,或經確認不再使用後,請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辦理註冊及註銷事宜。

(二)如依採購法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及其服務(自行使用或委託法人從事),請確認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有關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之規定,並應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辦理遙控無人機註冊/註銷、檢驗、操作證測驗報考、能力審查、飛航活動申請等事宜,以利各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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