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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於108年4月5日前持有冷氣儲值卡(含押金)者,於屆滿日:113年10月30日前攜帶冷氣卡至事務組辦理押金之退費事宜,逾時不退。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82年8月5日臺(82)處忠字第08266號函略以,期限屆滿應通知領回,並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5年,仍未申請者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
二、本校107年12月12日高職部行政會議通過本校「附設高職部教室公用設備管理要點」修正第8點,刪除原有冷氣卡押金200元。
三、本組分別於107年6月14日及108年7月3日公告持有押金之冷氣儲值卡者,於108年10月31日前至事務組辦理押金退費。惟尚有未退押金者,敬請於108年4月5日前持有冷氣儲值卡(含押金)者,於屆滿日:113年10月30日前攜帶冷氣卡至事務組辦理押金之退費事宜,逾時不退並依規定繳庫。
四、檢附未退押金名單,供參。
五、如尚有疑義請逕洽,本組林秀娟小姐分機2314。
備註:108年4月5日後購卡無收取押金,僅收工本費(工本費不退費),非本次押金退費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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