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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政府發放津貼、補貼等免納所得稅

109年4月21日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津貼免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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