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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檢送本年度劃定「臺東志航基地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案。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暨108年11月1日本府府授環空字第1080053531號函辦理。
二、本次預告內容以前次防制區公告(本府107年1月5日府授環空字第1070000260號公告)為版本,並依臺東志航基地航空站申報之等噪音線圖、實際監測紀錄、附近地形及土地使用情形劃定,並於108年10月17日依法召開研商會議後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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