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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定之「實驗室生物風險管理規範及實施指引」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2月3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059號函辦理。
二、 旨揭文件係遵循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2年公布「2012年至2016年實驗室生物風險管理策略框架行動」(Laboratory biorisk management strategicframework for action 2012-2016),呼籲各會員國參照「CWA 15793:實驗室生物風險管理標準」訂定各國實驗室生物風險管理規範。
三、 該署為推展我國實驗室生物風險管理政策,自104年起,藉由研提科技計畫方式,委託國內具有相關專業機構辦理。對於我國推動實驗室導入生物風險管理系統之試辦成果及未來規劃,可參閱旨揭文件之「前言」章節。
四、 另將於本(109)年進行修法要求國內管制性病原及毒素實驗室/保存場所、BSL-3以上實驗室與TB負壓實驗室(涉及使用TB菌株),自111年起實施實驗室生物風險管理系統(以下稱生物風管系統)。
五、 為利該政策順利實施,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承接該署本年至110年之兩年期科技計畫,將優先邀請尚未導入生物風管系統之前開實驗室/保存場所參與試辦活動。另已導入生物風管系統之前開實驗室/保存場所,請自行依照旨揭文件進行現行生物風管系統架構及內容之修正。
六、 旨揭文件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風險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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