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109年1月31日勞職授字第10902000242號函辦理。
二、現行我國化學物質登錄與登記制度,為勞動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跨部會合作分工運作,由環保署設置統一窗口對外受理申請案件,採兩部署共同審查,統一窗口彙整通知之作業模式。
三、為進一步簡化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之行政流程,降低業者申請核准之負擔,經該部與環保署會商結論,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其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法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後,得免向勞動部申請核准登記,該部亦不再另發給核准登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