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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降低實習工廠的危害風險,請本校檢視設置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8條規範之安全標準或型式驗證合格。

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8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2、13條之規定,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經公告適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應符合安全標準或型式驗證合格,並張貼合格標示(章)。
二、 檢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依法辦理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及型式驗證,並經列屬輸入規定代號(375)之產品範圍一覽表」、「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8條之機械設備合格標示(章)圖樣」及「勞動部認可型式檢定或型式驗證機構名單」各1份。
三、 鑑於學期末各校師生有清理實驗(習)場所之習慣,曾經發生清理機械未斷電導致師生肢體夾捲之重大職安事故,爰請本校提醒師生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等相關規定執行清理作業,並注意保持空氣流通、預防感電、確遵化學性廢棄物處理原則及穿戴個人防護具等,以防止清理實習(驗)場所時發生意外災害。
四、 相關適用法規可查詢教育部校園安全衛生網站(https://www.safelab.edu.tw/index.aspx)內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及職安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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