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030號函辦理。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後,為配合施行後執行現況,行政院提案經立法院於第9屆第6會期修正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修正旨揭條文。本次修正重點為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增列「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成立基金、縮短業者事故通報時間、禁止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以電子購物方式進行買賣,以及增訂追繳不法利得與吹哨者條款等。
三、檢送該署來函、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
四、旨揭法案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網頁(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129)及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之法規體系/毒化物管理項下,請逕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