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E號函辦理。
二、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已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並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之規定,及近年相關子法大幅修正,增訂相關管制措施;另於實務管理上,面臨違規態樣適用條件未臻明確,影響裁處之認定;疏漏油品至水體之違規情事頻傳,其規模認定未臻明確,情節嚴重態樣之裁處過輕;現行裁罰額度對嚴重違規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本法列管者罰鍰過輕,難以嚇阻不法等問題,須強化及增列違規態樣及計算基準,爰配合修正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