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08年1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80002103E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原名「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前於106年4月13日發布施行,並於107年5月4日修正發布,將名稱修正為「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本次係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爰修正其授權依據之項次(依空污法第18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