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07年12月25日環署水字第1070105265E號函辦理。
二、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將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授權依據修正於第36條第4項,爰將公告名稱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並修正授權依據。又配合106年12月25日修正之放流水標準修正「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及「除草劑」之物質名稱,有害健康物質種類維持現行規定計60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