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07年12月26日環署水字第1070105655E號函辦理。
二、因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修正第11條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且排除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並授權地方政府徵收家戶水污費及訂定其自治法規。為與地方政府徵收之家戶水污費有所區別,爰配合修正名稱為「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並刪除與家戶水污費有關之條文規定。
三、此外,本次修正明定「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費自108年1月1日起開徵,108年度費額打9折。另明定包括「事業員工生活污水」等三類得免繳納該部分水污費之樣態及其水量計測方式。